一、項目基本情況
福全金三角徐山 2021-01 地塊位于紹興市柯橋區福全街道,項目地塊北側為漓渚江,東側和西側現狀為空地,南側為新城路。本項目調查面積約 50000 m2(約 75 畝)。
根據《紹興市柯橋區福全街道 FQ-01—FQ-04 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地塊用地性質為 R2 住宅用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五十九條:“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為了保證該地塊的安全再利用,按照生態環境部、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及環境管理要求,紹興市柯橋區福全街道辦事處委托我公司開展該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工作。
圖 1 本項目調查地塊范圍邊界圖
圖 2 調查地塊土地利用規劃圖
二、主要調查內容
1、第一階段調查
走訪了福全街道環保所、華夏幸福產業新城(紹興柯橋)發展有限公司、周邊居民原徐山村村民,了解了場地的情況,查找地塊企業相關的歷史資料。
項目地塊歷史上為農田,現為荒地,未進行過開發建設活動,場地內原有一魚塘,后使用場地內原土填平。
2020 年后,項目周邊地塊開發房地產,施工單位在本地塊內修建有臨時工棚,用于施工人員辦公、住宿。
2、第二階段場地調查
調查小組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完成了現場鉆探與采樣工作,布設 9 個土壤點、5 個地下水井、1 個底泥采樣點和 1 個地表水采樣點。
本次調查共布設 9 個土壤采樣點(含對照點 1 個),采集樣品 81個(不包括平行樣),送檢 36 個(不包括平行樣);布設地下水采樣點 5 個(含對照點 1 個),采集地下水樣品 5 個(不包括平行樣),送檢 5 個(不包括平行樣);在緊鄰地塊北側的漓渚江布設底泥采樣點 1 個,采集底泥樣品 1 個(不包括平行樣),送檢 1 個(不包括平行樣),布設地表水采樣點 1 個,采集地表水樣品 1 個(不包括平行樣),送檢 1 個(不包括平行樣)。
3、土壤調查結果
土壤檢測指標包括 pH、重金屬、VOCs、SVOCs、鄰苯二酸酯二正辛酯、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鄰苯二甲酸二丁酯、有機農藥類和石油烴類,結果如下:
(1)場地外對照點土壤樣品中僅砷、鎘、銅、鉛、汞、鎳和石油烴(C10~C40)有檢出,其他檢測因子未檢出,均未超過相應篩選值。
2)場地內土壤樣品中砷、鎘、銅、鉛、汞、鎳和石油烴(C10~C40)有檢出,其他檢測因子未檢出,均未超過其相應篩選值。
綜上所述,本地塊土壤送檢樣品所測因子均低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規定的第一類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DB 33/T 892-2013)住宅及公共用地篩選值。
4、地下水調查結果
地下水檢測指標包括 pH、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硫酸鹽、氯化物、揮發性酚類、陰離子表面活性劑、耗氧量、氨氮、硫化物、亞硝酸鹽、硝酸鹽、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鐵、錳、銅、鋅、鋁、鈉、汞、砷、鎘、鉻(六價)、鉛、鎳、VOCs、SVOCs、鄰苯二酸酯二正辛酯、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鄰苯二甲酸二丁酯、有機農藥類和石油烴類,結果如下:
(1)場地外對照點地下水樣品中僅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硫酸鹽、氯化物、揮發性酚類、耗氧量、氨氮、硝酸鹽、氟化物、碘化物、錳、鋅、鈉、砷、萘和石油烴(C10~C40)有檢出。上述檢出因子中,除碘化物和錳檢出值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III 類水質標準限值,滿足 IV 類水質標準,其余檢出因子檢出值均未超過相應標準值。
2)場地內地下水樣品感官性狀及一般化學指標中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硫酸鹽、氯化物、揮發性酚類、耗氧量、氨氮、硝酸鹽、氟化物和碘化物有檢出,重金屬中錳、鋅、鈉、汞和砷有檢出,SVOCs中萘和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有檢出,石油烴(C10~C40)有檢出。上述檢出因子中,除碘化物和錳檢出值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III 類水質標準限值,滿足 IV 類水質標準,其余檢出因子檢出值均未超過相應標準值。
本地塊地下水送檢樣品碘化物和錳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III 類水質標準限值,滿足Ⅳ類水質標準;其余所檢測因子均低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III 類水質標準限值、《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滬環土〔2020〕62 號)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及美國環保署區域篩選值(RSLs-2019)中飲用水標準限值。根據調查,本場地地下水不作為飲用水開發使用,不會通過吸入空氣、飲用地下水這兩種途徑對敏感受體產生健康風險。
5、底泥調查結果
本地塊內現狀無水塘或河流,采集的樣品為北側緊鄰本地塊的漓渚江內的底泥。底泥檢測指標包括 pH、重金屬、VOCs、SVOCs 和石油烴類,結果如下:場地內底泥樣品中僅砷、鎘、銅、鉛、汞、鎳和石油烴(C10~C40)有檢出,其他檢測因子未檢出,均未超過相應篩選值。
本此調查底泥送檢樣品所測因子均低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規定的第一類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DB
33/T 892-2013)住宅及公共用地篩選值。
6、地表水調查結果
本地塊內現狀無水塘或河流,采集的樣品為北側緊鄰本地塊的漓渚江內的地表水。
地表水檢測指標包括 pH 值、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氟化物、氰化物、揮發酚、石油類、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硫化物、銅、鋅、砷、汞、鎘、鉻(六價)、鉛、鎳、VOCs、SVOCs 和有機農藥類,結果如下:
場地內地表水樣品中僅 pH、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揮發酚、石油類、氟化物、砷和萘有檢出,其他檢測因子未檢出。上述檢出因子中,除總氮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V 類水質標準,其余檢測因子均滿足《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III 類水質標準。
三、調查結論
根據采樣檢測分析結果,本次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結果表明本場地土壤、地下水所測因子均低于相關標準要求,不屬于污染地塊,滿足 R2 二類居住用地開發利用要求。